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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车用缠绕气瓶检测

名称:山东车用缠绕气瓶检测

详细信息

检测标准依据

车载缠绕瓶的检测标准依据是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GB24161—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制内胆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车载缠绕气瓶的概念  

  车载缠绕气瓶是一种经济、安全、环保型机动车用燃气储存设备  。随着国际油价的不断变化、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作为清洁能源的天然气 在城市公交、汽车运输等领域得以广泛应用。  我公司符合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照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且公司具备的场地、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以及检测工具能满足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项目

车载缠绕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水压试验、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检验周期

车载缠绕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三年,使用年限按产品标准规定的设计使用寿命执行。

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应提前进行检验:

1)气瓶遇明火;

2)气瓶长期暴露在高于65℃的环境温度下;

3)气瓶收到冲击;

4)天然气汽车收到碰撞;

5)气瓶接触化学物质;

6)发生异常的声响;

7)确信气瓶已受到某种方式的损伤;

8)对气瓶的安全可靠性产生怀疑;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减压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车载缠绕气瓶检查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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