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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车用钢瓶

名称:山东车用钢瓶

详细信息

检测标准依据

车用钢瓶的检测标准依据是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车用钢瓶的概念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分四类:钢质气瓶、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非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目前最常用的有两种:钢质气瓶和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属于高压移动式压力容器,所盛介质天然气易燃、易爆,频繁的充装、储存、运输、使用,加之经常在人口密集闹市区流动,一旦发生爆炸,将会导致灾难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对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影响。为保证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不少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运输及定期检验等各个环节,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是为确保该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检验项目

    钢瓶的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无损检测、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检验周期

   对于在用钢瓶,自制造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15年报废。

   对到期需进行定期检验的钢瓶,或瓶阀失灵、瓶体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的钢瓶,钢瓶业主应及时将钢瓶及钢瓶对应的车牌号送交检验单位,由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或确定未到期的钢瓶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检验。钢瓶的拆卸工作须由从事车用钢瓶安装或改装的专用单位承担,业主不得自行拆卸钢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用钢瓶,若受到损伤,应对钢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车用钢瓶检验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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